你还记得去年那个夏天,那部横空出世的国产动画电影《汽车人总动员》吗?它不仅在国内掀起了一股观影热潮,还因涉嫌“借鉴”《赛车总动员》而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。如今,这部电影的续集传闻再起,迪士尼公司终于坐不住了,一场关于知识产权的较量即将展开。
迪士尼公司与皮克斯动画工作室携手,将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,指控他们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。21日,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。
2015年7月,中国动画电影《汽车人总动员》正式上映。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担任制片人,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发行,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则通过PPTV网站向公众推广了这部电影。
原告代理人指出,电影《汽车人总动员》中的动画形象K1和K2,与原告电影中的动画形象“闪电麦坤”和“法兰斯高”存在高度相似。被告还制作了展板和海报,抄袭了原告的动画形象。在被告运营的PPLIVE网站上,传播了海报、预告片和电影。《汽车人总动员》的名称与原告电影名称极为相似,在被告宣传海报中故意遮盖“人”字,导致观众对电影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。海报中还突出使用并抄袭了原告动画形象的K1和K2。因此,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。
原告请求法院判令,蓝火焰公司、基点公司、聚力公司停止侵权;蓝火焰公司、基点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;蓝火焰公司、基点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100万元。
被告代理人则表示,《汽车人总动员》电影的K1和K2动画形象是独立创作的,没有剽窃原告《赛车总动员》、《赛车总动员2》电影的动画形象。《汽车人总动员》中K1、K2车辆形象的设计借鉴了现有车型独立创作完成,与原告的动画形象不构成实质相似。原告主张被告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也不成立。原告电影名称属于题材类的描述性的名称,本身显著性不强,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。被告一直宣传《汽车人总动员》是国产电影,相关消费者不会造成混淆。此外,涉案作品的票房收入扣除相关税金、电影专项基金、院线分成、其他创作成本后,是亏损的,被告不存在获利。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