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场意外的游戏邂逅,竟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。在河南安阳,一位26岁的青年男子与一名年仅13岁的日照少女,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缔结了“婚姻”,然而现实却将他们推向了深渊。近日,岚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审理,以强奸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四年。
2013年下半年,河南安阳的26岁男子张磊与日照某小学六年级女学生小雨(均为化名)在网络舞蹈游戏中相识,并在游戏中“喜结连理”。两人通过QQ聊天和手机保持联系,关系日益亲密。
随着时间的推移,张磊通过与小雨同学的网上聊天以及与小雨的交往中得知,小雨实际年龄未满14周岁。尽管两人一直保持着网上的恋爱关系,但张磊并未因此止步。
2014年5月,张磊决定将这段虚拟的感情带入现实。他在与小雨网上联络后,于21日来到日照某小学,将小雨带至一宾馆共度两天,期间发生了性关系。小雨家长发现女儿数日未归后,向公安机关报案,张磊随即被抓获。
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小雨表示与张磊发生性关系是她自愿的,不认为张磊存在强奸行为。而张磊则辩称,自己是为了寻找伴侣而来,两人已在游戏中“结婚”,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,并未构成犯罪。
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证人证言、网上聊天记录、被害人陈述和张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,可以证实张磊在与小雨见面前后,均明知其不满14周岁。尽管张磊在游戏中与小雨虚拟“结婚”,但因小雨不满14周岁,年幼无知,根据有关规定,即使在其同意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,也同样构成强奸犯罪。
张磊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,其行为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,构成强奸罪,并应依法从重处罚。近日,岚山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磊有期徒刑四年。
法官说法
岚山区法院法官介绍,依照刑法的规定,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,不论幼女是否自愿,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;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,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,未造成严重后果,情节显著轻微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
法官介绍,对“情节轻微、未造成严重后果”的判断,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与幼女是否存在恋爱关系,以及对于幼女的身心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;对于行为人采取利诱、欺骗、甚至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,或者导致幼女怀孕流产、严重伤害幼女身心健康等后果的,一般不宜认定为“情节轻微、未造成严重后果”。
那么哪些情节是属于情节轻微呢?如不满14周岁的幼女,发育早熟,身材高大,貌似成人,虚报年龄,与男青少年谈恋爱,而男青少年误信其为少女,双方自愿发生两性行为,类似青少年男女谈恋爱中的越轨行为,男青少年没有摧残幼女的犯罪故意,即属情节轻微,不宜认定为犯罪。
何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呢?如由于幼女染有淫乱恶习,遇见男青少年就搭话,问长问短,从外貌上也看不出是幼女,自愿与男性发生性关系,即属未造成严重后果,也不宜认定为犯罪。